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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卫珍与陈金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珍,陈金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离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张卫珍,吕梁市离石区吴城镇上四皓村162号。被告陈金鹏,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受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给被告装饰楼顶,2013年6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欠原告人工费130000元。书写欠据后,被告曾两次承诺给付,但未兑现。诉请被告清偿欠款130000元,支付利息53560元。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欠条。拟证明欠款的事实。2、承诺书两份。拟证明被告承诺清偿欠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支,欠原告楼顶装饰人工费130000元。2013年9月18日,被告书面承诺10月1日前还一部分,其余的12月1日前还清。2014年7月29日,被告再次书面承诺,2014年10月给付原告70000元,其余腊月前还清。被告未实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有被告书写的欠据,可以证实被告欠原告人工费的事实。被告于2013年9月18日承诺10月1日前归还一部分,其余12月1日前还清,被告未兑现承诺,除了应清偿欠款外,还应从2013年12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陈金鹏给付原告张卫珍人工费130000元,并从2013年12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利息总额以53560元为限)。诉讼费3970元由被告减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