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管彬与被告关泽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管彬,关泽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张管彬,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娜娜,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垚,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泽峰,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洋利,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企洋,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管彬与被告关泽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管彬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管彬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管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4375元,减半收取为2188元,由原告张管彬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