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管彬与被告关泽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管彬,关泽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张管彬,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娜娜,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垚,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泽峰,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洋利,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企洋,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管彬与被告关泽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管彬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管彬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管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4375元,减半收取为2188元,由原告张管彬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