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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叶栋良与甄慧君、刘焕林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栋良,刘焕林,甄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叶栋良,男。被执行人刘焕林,男。被执行人甄慧君,女。申请执行人叶栋良与被执行人刘焕林、甄慧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6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告刘焕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5月1日起至还清日止,以实际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叶栋良;二、被告甄慧君对被告刘焕林的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本案受理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2721.6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3891.6元,由被告刘焕林承担。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江中立民终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甄慧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平市人民法院(2012)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刘焕林、甄慧君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栋良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焕林、甄慧君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刘焕林、甄慧君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房产部门登记在被执行人甄慧君名下座落于开平市三埠新昌路X-X号X房的房屋使用权本院予以查封(经查该房屋是被执行人甄慧君及其家属居住生活暂未能处置,查封期限从2014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27日止)。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焕林银行存款2453.41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2403.4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叶栋良,同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焕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银行账号X(冻结期限从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止)。经查询银行、车管、国土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焕林、甄慧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焕林、甄慧君已履行2403.41元债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焕林、甄慧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