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孝清与冯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清,冯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杨孝清,男,生于1962年6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被告冯小霞,男,生于1975年7月23日,汉族,城镇居民。原告杨孝清与被告冯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孝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小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孝清诉称:原、被告系师徒关系。被告冯小霞因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1月4日向原告借款1952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约定2014年农历正月十五偿还95200元,2014年5月31日前偿还100000元。到期后被告冯小霞未偿还借款,原告催收无果,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952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冯小霞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冯小霞于2014年1月4日向原告杨孝清借款1952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今借到杨孝清现金95200元〈大写玖万伍仟贰佰圆整〉2014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前还清。借款人:冯小霞2014年1月4日”、“今借到杨孝清现金10万元〈大写壹拾万圆整〉2014年5月31日前还清。借款人:冯小霞2014年1月4日”。因被告冯小霞到期未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冯小霞2014年1月4日出具的两份借条原件、证人刘功涛、张伟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冯小霞向原告杨孝清借款并出具借条两份,原告杨孝清与被告冯小霞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冯小霞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5200元的主张,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小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孝清借款人民币195200元。如果被告冯小霞未按照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4元,由被告冯小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