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华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华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华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豪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武军,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负责人李文胜,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华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华汽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华汽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华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为948元,由原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豪华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三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景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