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官凤诉金珠民间借贷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凤,阎宝志,金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1080号原告:官凤,女,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码:210303197206041227。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三道街2栋2单元3层22号。被告:阎宝志,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系科技大学审计处员工,住址:辽宁省鞍山市新峪社区上汪峪委9-103栋1单元3层6号。被告:金珠,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系辽宁科技大学教师,身份证号:21030219720310242x住址:辽宁省鞍山市新峪社区上汪峪委9-103栋1单元3层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官凤与被告阎宝志、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官凤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都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