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官凤诉金珠民间借贷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凤,阎宝志,金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一初字第1080号原告:官凤,女,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码:210303197206041227。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三道街2栋2单元3层22号。被告:阎宝志,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系科技大学审计处员工,住址:辽宁省鞍山市新峪社区上汪峪委9-103栋1单元3层6号。被告:金珠,女,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系辽宁科技大学教师,身份证号:21030219720310242x住址:辽宁省鞍山市新峪社区上汪峪委9-103栋1单元3层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官凤与被告阎宝志、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官凤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都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