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立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立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某,务工。上诉人陈某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陈某与徐金方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已生效,对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关系作出了认定。判决确定徐金方返还陈某彩礼20000元,徐金方婚前购买的嫁妆留归陈某所有。彩礼的返还是考虑到陈某患有眼疾和花去医疗费的事实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的实际情况作出,且徐金方在诉讼中表示放弃婚前嫁妆,作为给付陈某的生活帮助。现在陈某以徐金方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扶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徐金方承担共同债务22500元,负担陈某医疗费82355.32元,支付2008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31000元,该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故裁定对陈某的起诉不予受理。陈某上诉称,其诉讼请求均在离婚诉讼中没有主张,一审法院系认定事实错误,法律理解错误和存在人为干扰因素,请求依法撤销(2015)鄂天门民立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发回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权利在离婚后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中,陈某起诉称要求徐金方承担离婚诉讼中未处理的共同债务22500元,属于主张对离婚纠纷中未处理的财产另行起诉,符合起诉的形式条件,至于其起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不属于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陈某关于此项请求的上诉理由成立。关于陈某要求徐金方负担医药费、支付扶养费的起诉请求,实质上均属于主张给付扶养费,虽然其上诉称均未在离婚诉讼中予以主张,但此类请求在双方已经被法院判决离婚后,并无另行起诉的法律依据;且扶养系夫妻之间的义务,双方已经通过诉讼途径离婚,陈某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该诉讼请求应不予受理,陈某关于此项请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对其起诉请求一并不予受理欠妥,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立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进力代理审判员 尹 波代理审判员 胡煜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