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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振德与饶阳县大官亭镇西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王振德,农民。被告:饶阳县大官亭镇西刘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静坛,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德诉被告饶阳县大官亭镇西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德负担。审判长张天任审判员李乐秋审判员周霄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姚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