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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第00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郑佰安与汉新磁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佰安,汉新磁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213-4号申请人郑佰安。被执行人汉新磁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郑佰安与汉新磁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的(2009)罗民一初字第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佰安再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5月20日送达执行文书。现汉新磁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付清标的款。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郑伯安出具收据和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汉新磁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付清标的款,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罗民一初字第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吴教武审判员  陈红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