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非诉行审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明荣、吕立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明荣,吕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都非诉行审字第00135号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建才,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霞,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计生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程天红,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计生服务中心办事员。被申请人孙明荣,农民。被申请人吕立兰(系孙明荣之妻),农民。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盐都计生委)于2014年12月12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被申请人孙明荣、吕立兰作出都计征决字(201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孙明荣、吕立兰不符合政策多生育一个孩子,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186200元。两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两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两被申请人收到该催告书后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盐都计生委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都计生委作出的都计征决字(201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都计征决字(201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永刚审 判 员 陆网华代理审判员 裴森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晓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