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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长春市宏程墙体材料厂与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宏程墙体材料厂,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508号原告长春市宏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郊区二委。法定代表人刘桂芬,厂长。委托代理人张连举,长春市宏程墙体材料厂法律顾问。被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德大路立交桥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文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永辉,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长春市宏程墙体材料厂诉被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宏程墙体材料厂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宏程墙体材料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宏程墙体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春市宏程墙体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