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立民与王双印、黄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民,王双印,黄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张立民,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王双印,男,199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黄晓强,男,199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张立民诉被告王双印、黄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立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