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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立民与王双印、黄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民,王双印,黄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张立民,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王双印,男,199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黄晓强,男,199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张立民诉被告王双印、黄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立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