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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何德南与李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南,李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何德南,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李永平,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申请执行人何德南与被执行人李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9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德南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邝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