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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尹阔成与胡传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阔成,胡传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151号原告:尹阔成,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霞,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传山,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阔成诉被告胡传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阔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阔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阔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尹阔成负担。审判员  蒋春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