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三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许全珍与被告谢利锋、张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全珍,谢利锋,张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55号原告许全珍,女,43岁。被告谢利锋,男,40岁。被告张奎峰,男,38岁。原告许全珍与被告谢利锋、张奎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全珍、被告张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利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全珍诉称,2014年9月17日,被告谢利锋借我现金20万元。该借款由被告张奎峰担保,互负连带还款义务。后因我急需用钱,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无奈,特诉于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谢利锋缺席无答辩。被告张奎峰辩称,借款是事实,就按原告说的来吧。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由被告张奎峰担保,被告谢利锋借原告许全珍现金2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许全珍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大写:贰拾万元整)担保人与借款人具有同等义务。借款人:谢利锋担保人:张奎峰2014年9月17日”。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诉于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谢利锋向原告许全珍借款200000元,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谢利锋应当予以偿还。被告张奎峰书面同意对被告谢利锋向原告许全珍借款200000元进行担保,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对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被告张奎峰应当对该2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利息,因借据上并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考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利锋偿还原告许全珍借款200000元整,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被告张奎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张奎峰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利锋追偿。三、驳回原告许全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谢利锋、张奎峰负担,暂由原告许全珍垫付,待执行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自豪审 判 员 王景武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思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