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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丽群与朱红纲、石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群,朱红纲,石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857号原告:朱丽群。委托代理人:方胜种。被告:朱红纲。被告:石小丽。原告朱丽群诉被告朱红纲、石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天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丽群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朱红纲、石小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丽群诉称:2013年8月21日,朱红纲向朱丽群借款100000元,由朱红纲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虽经朱丽群多次催讨,但朱红纲、石小丽至今分文未还。故朱丽群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朱红纲、石小丽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利息按约定月息1%自2013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1日止,后另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121000元;由朱红纲、石小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朱丽群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朱红纲于2013年8月21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之事实。证据2,结婚登记申请书和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证明朱红纲、石小丽系夫妻关系。被告朱红纲、石小丽辩称:该笔借款是在2008年左右借的,支付利息后,经多次续借,到2013年8月21日重新出具了该张借条。借款没有归还是有原因的,朱红纲、石小丽曾向朱丽群归还了600000元借款,但朱丽群至今没有归还借条,还伪造了其他借条诉讼至法院。被告朱红纲、石小丽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朱丽群提交的证据,被告朱红纲、石小丽质证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朱红纲、石小丽系夫妻关系。多年前,朱红纲向朱丽群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后朱红纲按照约定付清了利息,但本金未还,经多次续借后,由朱红纲于2013年8月21日重新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朱丽群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借期壹年,月利息壹分。借款人:朱红纲2013年8月21日”。朱红纲、石小丽至今分文未还。故朱丽群诉讼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朱红纲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计付利息。朱红纲逾期不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朱红纲、石小丽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案借款应由朱红纲、石小丽共同归还。朱丽群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朱红纲、石小丽以朱丽群未交还已归还借款的二张借条为借口,拒不归还本案借款,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采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红纲、石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丽群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朱红纲、石小丽承担。被告朱红纲、石小丽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楼天兰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