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曾志杨与福州市成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国雄民间借贷纠纷y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19号原告曾志杨,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市成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国雄,执行董事。被告黄国雄,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蔡经,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志杨与被告福州成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人民币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州成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国雄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曾志杨坐落于福州市上街镇的房屋及曾志杨、曾怡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肖英人民陪审员张力人民陪审员林弦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林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