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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希雷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明明,徐希雷,郑晓飞,徐国文,刘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鲁明明,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被执行人徐希雷,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被执行人郑晓飞,女,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国文,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敏杰,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郯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希雷的银行账户20万元。账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洪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