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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河民初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夏祝富与钱民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祝富,钱民主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512号原告夏祝富。被告钱民主,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祝新与被告钱民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祝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夏祝富负担(已缴)。审判员  戴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封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