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河民初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夏祝富与钱民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祝富,钱民主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512号原告夏祝富。被告钱民主,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祝新与被告钱民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祝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夏祝富负担(已缴)。审判员 戴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封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