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龚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龚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龚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某某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生活费1600元、医疗费721.36元,但被执行人龚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龚某某的银行存款237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明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佳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