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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龚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龚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龚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某某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生活费1600元、医疗费721.36元,但被执行人龚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龚某某的银行存款237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明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佳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