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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赔民申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神木县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朋洁、王塞峰、李林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神木县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培森法定继承人),王塞峰,李林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0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神木县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干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慧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小飞,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培森法定继承人):李朋洁,女,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培玉,男,汉族,1953年3月10日出生,退休干部,系李朋洁叔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塞峰,女,汉族,1953年9月10日出生,教师,系李朋洁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林洁,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系王塞峰之子。再审申请人神木县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朋洁、王塞峰、李林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民一终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神木县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焦玉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