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3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惠与甘家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566号原告申惠,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甘家燕,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惠与甘家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惠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锐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