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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惠与甘家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566号原告申惠,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甘家燕,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惠与甘家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惠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锐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