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媛媛与刘恩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3年3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保健,男,生于1972年8月10日,章丘普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某甲,男,生于1978年2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保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庭前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乙。我与被告婚前认识不长,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的前三年被告与我一齐在我娘家生活,刚开始还好点,到后来当着我父母的面就对我打骂,这些年打了多少次我自己都数不清了,每次打了我,还让我下跪,侮辱我的人格。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婚生子刘某乙可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结婚十几年,还有一个十岁的儿子,虽然生活的磕磕碰碰,但我与原告起早摸黑的干活,都是为了这个家,我保证今后不再吵架,改掉我的坏毛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乙。在双方共同的生活经历中,虽然磕磕碰碰,但并未有大的矛盾冲突。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和睦相处,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均系初婚,且婚后有一男孩,在双方共同的生活历程中,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但并未有太大的感情冲突,双方应珍惜这份感情,互相尊重对方,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让家庭美满幸福。婚姻需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中的日常事务,尽管目前双方夫妻感情受到一些影响,导致家庭生活不十分和谐,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以宽容的态度去看待对方,化解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综上,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欠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业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