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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高开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军军(聋哑人),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陇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甘肃省陇西县。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于201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保清,系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军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涛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军军及其辩护人,手语翻译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宋军军和张某某(已判决)乘坐283路公交车,被告人宋军军在张某某的掩护下,趁被害人崔某某乘车不备之机,将其挎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350元,身份证一个、银行卡三张。2、2014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宋军军和张某某(已判决)乘坐266路公交车,张某某在被告人宋军军的掩护下,趁被害人林某某乘车不备之机,将其挎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5,600元、身份证一个、银行卡、医保卡等。2014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宋军军抓获。综上,被告人宋军军实施扒窃作案两起,盗窃款项人民币5,950元。所盗赃款均已被被告人宋军军和张某某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军军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某及林某某的陈述、辽宁省某某医院出具的残疾等级鉴定检查表、受案登记表、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视听资料:案发时283路及266路公交车监控视频录像、前罪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宋军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军军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军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军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军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军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第、第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军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国代理审判员  雷雪冬代理审判员  赵颖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