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德州市胜佳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银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良种棉加工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胜佳工贸有限公司,江苏银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良种棉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胜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卫被执行人江苏银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玉元被执行人宝应县良种棉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卢玉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开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以(2015)德开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银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五十万元的股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苏银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万股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金瑞杨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