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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周鑫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2015刑初30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户籍地海南省东方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高超、陈运清,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第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通过他人伪造了居民身份证1张(姓名:周某,出生:1980年12月1日,身份证号码:××,住址: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路8号市八所中学D栋603房),并用于与廖某乙签订借据、退股协议书等经济活动。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已与廖某乙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一次性赔偿廖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元,取得廖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居民身份证鉴别证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廖某乙提供的借据、退股协议书,涉案身份证照片、房地产权证照片,营业执照、银行回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历史明细清单,和解协议书、收据,证人廖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周某已赔偿廖某乙的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廖某乙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拘役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对于扣押被告人周某的房地产权证1本,鉴于被告人周某还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已发公函建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补充起诉,该院现暂无复函,亦未对被告人周某补充起诉。因上述房地产权证是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重要物证,故本案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涉案身份证1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兰人民陪审员  梁艳梅人民陪审员  谭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嘉智黄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