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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588号罪犯夏海欧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海欧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588号罪犯夏海欧,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5)邵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海欧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3月15日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3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夏海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夏海欧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海欧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夏海欧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海欧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海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朱一泓审 判 员  朱海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