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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869号原告朱某某,女,生于1968年。被告苗某某,男,生于1965年。本案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贵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