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869号原告朱某某,女,生于1968年。被告苗某某,男,生于1965年。本案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贵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