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江地林,江舰与重庆优通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地林,江舰,重庆优通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887号原告江地林,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江舰,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优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金鸡镇狮王村,组织机构代码58149010-7。法定代表人刘正权。委托代理人廖勇,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宗宪,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地林、江舰与被告重庆优通石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地林、江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地林、江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江地林、江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地林、江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交纳2600元,由原告江地林、江舰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