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王明庆与宋立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庆,宋立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王明庆,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立宗,男,1953年4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庆与被告宋立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