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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王明庆与宋立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庆,宋立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王明庆,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立宗,男,1953年4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庆与被告宋立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