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牟民初字第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霍玉苹与被告李伟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玉苹,李伟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3341号原告霍玉苹,女,生于1985年10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伟超,男,生于1989年7月16日,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66724387-9。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顺立,男,生于1976年7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玉苹与被告李伟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玉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李伟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玉苹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李伟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玉苹撤回对被告被告李伟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玉苹负担。审 判 长  宋卫中代理审判员  王云单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聪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