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行监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家庆与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杨书路土地行政登记纠纷行政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行监字第23号杨家庆:你因与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杨书路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烟行终字第9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诉。经本院调卷复查认为,你的编号为37060301230166号土地登记审批表、烟莱集建(96)字第010794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均载明:用地面积为46.86㎡,杨书路的烟莱集用(2003)字第01230794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使用权面积为80.57㎡,二者之和为46.86㎡+80.57㎡=127.43㎡。这一数据与前述你与杨书路合用院子的总计土地面积相等。因此,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为杨书路所作的烟莱集用(2003)字第01230794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其合法性不予审理。原审一审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纠正,是正确的。你提出的有关土地登记审批表等存在着签名、时间、面积等问题,与本案无关,且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审查的范围。你的申诉请求或无证据支持,或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希望你正确对待本院原审处理结果,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