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远安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与朱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鹏,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云峰,男,汉族,农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与朱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云峰给付122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云峰现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远安执字3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曹敦平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