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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赵成录、赵成文等与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成录,赵成文,张江,罗生举,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保字第41号申请人:赵成录,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申请人:赵成文,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申请人:张江,黑龙江省宝清县朝阳乡红星村。申请人:罗生举,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黑河煤矿。被申请人: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3****-*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赵成录、赵成文、张江、罗生举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庆丰农场土地整理办公室的工程款26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成录、赵成文、张江、罗生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庆丰农场土地整治项目指挥部的工程款26000元。申请人赵成录、赵成文、张江、罗生举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永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