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铉沧田与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铉沧田,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932号原告铉沧田。被告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南500米,盛泰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铉沧田诉被告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于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铉沧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铉沧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铉沧田负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笑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