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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阳飞与杨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268号原告阳飞,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琦,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相连昌,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飞与被告杨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阳飞未在规定��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