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靳岑珍与王喜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岑珍,王喜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靳岑珍,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被告王喜云,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岑珍诉被告王喜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岑珍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靳岑珍承担。审判员 许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