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城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29日.被告:任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一案中,因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相军审 判 员  贾 颖人民陪审员  马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