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邱松婉与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松婉,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静行初字第9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静行初字第96号原告邱松婉,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徐蕙良。委托代理人蔡海骏。委托代理人黄虓,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松婉不服被告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5年3月1日作出的编号为静规土局[2014]160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晴莎独任审理本案。2015年5月21日,原告以被告提供涉案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松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邱松婉负担。审判员 张晴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洁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