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郑福生与申景住、申景秋、申玉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福生,申景住,申景秋,申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郑福生。被执行人申景住。被执行人申景秋。被执行人申玉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福生与被执行人申景住、申景秋、申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4)成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朝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