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盼盼、程靖函与常新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盼盼,程某,常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王盼盼,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常新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利少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常新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常新峰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有保险理赔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常新峰所有的鲁××/×××××号运输型拖拉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全部保险理赔款(以实际结算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