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长融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永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长融置业有限公司,陈永婵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广西长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扬帆北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马某。委托代理人王良,钦州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婵。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长融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婵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并没有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长融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西长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0元,剩余的5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龙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