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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胜勤、邢红艺、邢民政、邢素红、彭军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胜勤,邢红艺,邢民政,邢素红,彭军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金初字第478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书鑫,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胜勤,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邢红艺,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邢民政,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邢素红,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军岭,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胜勤、邢红艺、邢民政、邢素红、彭军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胜勤、邢红艺、邢民政、邢素红、彭军岭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胜勤、邢红艺、邢民政、邢素红、彭军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伟代理审判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王馨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