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临海市银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兆灵与王兆灵、金文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329号原告:临海市银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正富。委托代理人:李栋。被告:王兆灵。被告:金文景。被告:张爱娥。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银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兆灵、金文景、张爱娥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银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银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海市银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临海市银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超群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