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傅宁与王道全、何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宁,王道全,何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保字第159号申请人傅宁,男,生于1990年1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申请人王道全,男,1963年6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申请人何耀平,女,生于1966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泸泸民保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王道全所有的路虎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车辆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道全所有的路虎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