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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汉德美印刷有限公司与武汉艺仁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德美印刷有限公司,武汉艺仁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德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水利路114号。法定代表人:叶海雄,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艺仁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118-135号北栋甲门7-1号。法定代表人:甘佑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艺仁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艺仁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2500元,违约金2000元,迟延履行金445元(以24500元为本金,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至2015年5月21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元、本案执行费268元,以上款项共计25419元。但被执行人武汉艺仁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艺仁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4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