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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二初字第2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继华与刘珉、李小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华,刘珉,李小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2259-1号原告张继华,男,47岁。委托代理人王朝锋,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珉,男,52岁。被告李小花,女,37岁。本院受理原告张继华诉被告刘珉、李小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刘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普通合同纠纷,不涉及不动产权属,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应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就位于管城区城东南路东瑞佳苑小区的房屋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故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本院有管辖权,被告刘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绿水人民陪审员  王秀亭人民陪审员  乔爱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