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兆伟贪污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兆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刑二终字第10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兆伟,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万丈村村委会会计。2014年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成山,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冯志坚,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兆伟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杜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兆伟提出上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思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兆伟及其辩护人孙成山、冯志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自2008年至2009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丈村村民委员会为套取粮食直补款用于日常公用,冒用本村村民的名义向泰康镇财政所虚报耕地930亩,该地实际上已于2008年分给该村六队村民。2009年春季,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吴X华欲将冒用的村民名字换掉,并将此事交由时任该村村委会会计的被告人张兆伟负责办理和上报。张兆伟在更换村民名字的过程中,从虚报的耕地面积中划拨出117亩落在其父张X生的名下,划拨出75亩落在其本人名下,并向村委会隐瞒上述事实,谎称村委会虚报的耕地面积只有730亩。自此至案发前,张X生和张兆伟一直在骗领上述耕地的粮食直补款。2011年,被告人张兆伟在协助镇政府统计万丈村粮食直补款扩面时,违反政策规定的扩面标准,擅自在其虚报的75亩耕地上虚增11亩耕地,自2013年开始按照86亩面积骗取粮食直补款。综上,自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兆伟以自己名义共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人民币27705.56元,以其父张X生名义共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人民币42034.02元,合计人民币69739.58元。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张兆伟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黑政发字(2004)24号通知、黑财指经(2011)93号文件、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银行账目查询单、分地证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的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兆伟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履行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利用其经办统计、上报粮食直补工作的职务便利,违反政策性规定,为自己和他人虚报耕地面积,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共计人民币69739.58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及机关指控张兆伟2011年在协助县政府办理城南征地工作的过程中,为其家人虚报占地面积12.32亩,骗领人民币201799.58元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兆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指控张兆伟为其父亲虚报6亩、为其哥哥张X祥虚报6.32占地面积骗取占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01799.5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张兆伟及其其辩护上诉人领取86亩国家粮食直补款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父亲领取117亩地的国家粮食直补款是合法的。经审理查明:1.自2008年至2009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万丈村村民委员会为套取粮食直补款用于日常公用,冒用本村村民的名义向泰康镇财政所虚报耕地930亩,该地实际上已于2008年分给该村六队村民。2009年春季,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吴X华欲将冒用的村民名字换掉,并将此事交��时任该村村委会会计的被告人张兆伟负责办理和上报。张兆伟在更换村民名字的过程中,从虚报的耕地面积中划拨出117亩落在其父张X生的名下,划拨出75亩落在其本人名下,并向村委会隐瞒上述事实,谎称村委会虚报的耕地面积只有730亩。自此至案发前,张X生和张兆伟一直在骗领上述耕地的粮食直补款。2011年,被告人张兆伟在协助镇政府统计万丈村粮食直补款扩面时,违反政策规定的扩面标准,擅自在其虚报的75亩耕地上虚增11亩耕地,自2013年开始按照86亩面积骗取粮食直补款。自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兆伟以自己名义共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人民币27705.56元,以其父张X生名义共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人民币42034.02元,合计人民币69739.58元。2.2011年,县政府征用泰康镇万丈村一队、二队、八队耕地,张兆伟利用丈量土地和负责上报占地补偿面积的职务便利,将其父亲张X生名下12.2亩的占地面积虚报为18.2亩,从而骗取国家占地补贴款98279元。综上所述,张兆伟共贪污人民币168018.58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提交并质证了下列证据:一、书证1.张兆伟的户籍证明,证明张兆伟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8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张兆伟于2008年11月至今担任泰康镇万丈村助理会计职务。3.黑龙江省政府于2004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关于补贴范围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2003年农业税计税土地,第二是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的原农业税计税土地。黑龙江省财政厅于2011年4月22日颁布的关于拨付2011年新增粮食补贴资金的通知规定补贴范围包括二轮承包田。在本案中张兆伟在万丈村没有二轮承包地,因此不享受粮食直补。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政府出具的张兆伟经手上报的万丈村粮食直补的农户名单,时间是2009年3月4日,上面有张兆伟本人的签名。5.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补贴报表及公示名单、杜尔伯特县农村信用社出具的代为发放粮食补贴的明细表,杜尔伯特县农村信用社出具的关于张兆伟、张X生账户查询的明细表证实国家拨付粮食直补资金到张X生和张兆伟个人账户的事实,五年合计拨付到张兆伟个人账户是27705.56元;拨付到张X生个人账户五年合计42034.02元。6.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万丈村六队队长王X玉提供的村里分六队机动地分地明细,证实2008年万丈村分机动地,每户4亩机动地,该次分地,张X生、张兆伟、张X祥没有分得机动地。7.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万丈村保管的1996年土地台账和1997年12月30日张X生与万丈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证实张X生家当时共��10口人,2个劳力,承包地12.2亩的事实;万丈村保管的占地统计表,证实张X生的占地面积是12.2亩,余地6亩,没有张X祥和张兆伟的占地;万丈村村委会于2014年4月8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村二队村民张X生、张X祥、张兆伟父子三人在二队共有两块耕地,其中一块耕地是张X生的12.2亩的承包田,粮食直补以其大儿子张X祥名义上报,并领取。该耕地位于杜尔伯特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2010年度卫星遥感影像中102897.84平方米中;另外在承包田东南、渠北侧的一块自留地,该自留地位于杜尔伯特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2010年度卫星遥感影像中渠北16381.59平方米自留地中。8.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万丈村出具的城南征地补偿明细表,证实万丈村共占地789.64亩,其中张X生占地18.2亩,个人得补偿款298113.02元;张X祥占地13.49亩,个人得���偿款220963.99元。9.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出具的现金支票证实,泰康镇于2011年10月27日付给张X生占地补偿款298113.02元,付给张X祥占地补偿款是220963.99元,合计付款519077.01元。10.张兆伟经手统计的二队村民占地的测量表证实张X生的占地亩数为18.2亩,张X祥的占地亩数为13.49亩。二、证人证言1.证人孙X富的证言证实:我1990年开始任万丈村村委会主任,1997年任村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一直到2007年,2008年11月不再任任何职务。我村共有机动地1500多亩,在2008年卸任前有1180亩有直补,这些机动地是用我的名孙X富、村副主任季X友、会计王X良、妇女主任徐X霞、还有两个姓崔的上报的,在卸任前一直用这些人顶名领村集体直补。在2008年村里研究决定将六队的1000多亩地发包给六队村民。张兆伟是现任万丈村会计,张X生是看护村里集体林地看护员,张兆伟是菜农,口粮田可能是0.5亩,最多是3.5亩,张X生口粮田可能是3.5亩,在二队还有一块大约10多亩地,这个应该有直补。另外村里六队林地旁有大约60亩机动地给张X生耕种,我在任时只收取张X生一半承包费,其余一半承包费我同意张X生用看护林地工资顶了。张X生在看护林地期间将脚碰坏,当时村里还给他补偿点钱,但他没有和我说过要上报享受直补来补偿这件事。张X生和张X祥一共也就12到13亩耕地。1998年我村对全村自留地进行重新分配,按户口以1983年出生前人口为准,按人口分配的,一般每人分0.3亩多。二队自留地在大排水沟南侧,小桥东侧有一点,大约有二十多亩地,这些分给左X林、郭X、还有王X义,应该有四五家;另一块地在二队承包地南有一些,村里给尹X宝几亩,有五、六亩地,另外张X臣、赵X发、闪X宝等人在那每人有三亩左右自留地。村里每户只有一块自留地。在1998年调整之后到我2008年卸任前没有调整。2.证人季X友的证言证实:我村2004年时六队有1000多亩机动地,在2008年都分给百姓,一队还有200亩左右机动地,现在还归村里,都发包出去了,不享受粮食补贴。2008年之前,由村前会计王X良办理,用我名,王X良、杜X娟、孙X富、张X生顶过几年,2008年吴X华当村支部书记后,张兆伟将之前的人大部分换成其他名字了。2011年担任村支部书记后,村里虚报730多亩地领取直补是用村民名义上报上去,我掌握村里享受730多亩直补,直补存折放张兆伟那里,平时会计把钱取出来后给我。2011年我担任村支部书记之后才知道村里没地虚报730多亩享受直补的,这钱用于平时村里花销了。张兆伟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他应该有0.5亩地,如果有劳动力他应该有3.5亩,是享受直补的。他享受75亩地的直补我不知道,没批准过,不知情。张X���有口粮田应该有十多亩,张兆伟采摘园的地是其父亲张X生的,大约有百八十亩,这地原来是荒地,八几年开的,土地台账上没有这块地,没有交承包费和农业税。张X生在二队有一块承包地,大约有10多亩地。不知道他享受117亩直补的事。在2014年2月25日下午4点多,吴X华将我和张兆伟叫到他家,张兆伟是5点多到的,我早到一小时,吴X华跟我说村里粮食直补面积不对,这里面可能有事,一会张兆伟来了问问他怎么回事,这个工作一直都由他负责的。张兆伟到了之后,吴X华问张兆伟村里到底有多少亩地的粮食直补款,让他给核对一下,然后他将更名之后每个人名下多少亩地列出来了,当时他列出了12个人,包括张兆伟、张X生,核对之后粮食直补面积一共是910多亩,这就对不上了,他和我们一直都说的是村里有700多亩地的粮食直补,差将近200亩。吴X华问张兆伟差这200亩是怎么回事,张兆伟说当时他上报村里更名后的粮食直补土地时,他把他自己和他父亲张X生的名加在里面报上去了,他自己名下报了75亩,张X生名下报了117亩,一共是192亩。没向吴X华和我说这事。这192亩就是差出来的,加上他跟我俩说的700多亩就是村里的910多亩了。他名下领取的粮食直补款他自己用了,他父亲张X生的他拿回去给他父亲了。我和吴X华跟他说这么大个事怎么没有跟我俩说,他说没敢说,隐瞒了,自己拿回去就用了。之后我们说帮他“承担”点,要不他这就是贪污了。他说他有车,调查时大家就说吴书记跟他说过,工作时经常用他车,把他名下的75亩地直补款给他车加油,当作打车费了,他父亲的那117亩就说他父亲有地,直接从村里的直补给划过去的,顶他护林员工资。村里在2008年吴X华任书记后用过张兆伟的车,具体结算不清楚,2011年我接任村支部���记后,村里没用过张兆伟的车,也没有给过他费用,张兆伟也没有向我提过用车费用的事情。2011年4月1日和2日县国土局发布征地公告,3日与4日国土局陈福双局长带领测绘大队到我们村实地测量征地面积,我和张兆伟参加的测量征地面积,测量面积一共是900多亩,具体是多少没有告诉我们,其中征用我们村耕地面积是789.2亩。按省51号文件规定,征用村民土地按补偿额的70%发放给农民,30%留给村集体作为公益性事业使用,但是还差征用的100多亩村集体的荒地、沟渠、土路没有给我们村补偿款,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是35.1元。国土局测量整个征用面积后,由我们村委会进行进一步测量征用各户村民耕地亩数,我和村会计张兆伟,还有一队、二队、八队队长带领被占地村民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时由张兆伟记录的占用村民土地面积,然后再由张兆伟将记录测量情况报到泰���镇经管站,9月份我和张兆伟在村里给村民开具一份村里对征用面积没有异议的单子,村民自己到泰康镇领支票。被征用的土地是带有粮食直补的耕地,还有100多亩村民自己镐头荒。张X生在二队有享受粮食直补耕地有12.2亩。张X祥有一块没有享受直补耕地,位置在排水沟北侧,小桥东侧。他的地是自留地,应该分三到四亩。单兴民的地挨着排水沟,挨着单兴民的地就是张X祥,然后是张会臣、赵洪发,其他人的按顺序记不住了。张X生、张X祥的地被城南征地占的只有两块地,一块是享受粮食直补耕地,一块是排水沟北侧有一块。排水沟南侧、小桥东侧是左X林,还有郭X、王X庆,面积差不多有十多亩地。张X生、张X祥在这里没有地。国土局2010卫星遥感影像图上面显示面积102897.84这块就是上述说的合同地,右下方面积16381.59这块是自留地位置。3.证人秦X燕证言证实:我从2006年在泰康镇财政所工作一直到现在,负责直补资金报表工作,一般只掌握拨款亩数入拨款总数,具体内部调整不调整不详细审查,只要总数不超就行。每年有个别人耕地面积略有变化,有人死亡将其地拨给子女,对需要变更名单情况都由村里提出申请,我们根据申请让信用社重新给建折,之后我们将新建折给村里工作人员。4.证人吴X华的证言证实:我从2011年9月份任泰康镇政府农业中心主任的,之前从2007年8月份至2011年7月份任万丈村党支部书记。村里有750多亩带有粮食直补的机动地实际没有土地,是空头的。我不知道在上报变更领取粮食直补款姓名时张兆伟用他自己与他父亲张X生名上报领取粮食直补款。在2014年2月25日晚,就是在你们检察机关到泰康镇财政所调取直补明细那天,我把张兆伟和季X友叫到我家,我问的张兆伟,张兆伟和我说他在上报变更领取粮��直补款人名时把他和他父亲的名都报上了,原来变更姓名前村里的直补亩数是900多亩,当时跟我说的时候是700多亩的直补款,这样加上他们父子的一共就是原来的900多亩了。我们三个研究决定说你们检察机关再来调查时,就说我和季X友当时知道,并同意把他和他父亲张X生的名加在里面的,直补款由他们个人领取,让张兆伟使用他名下的直补款当做他工作时的车的加油款,张X生名下的直补款顶他的护林员工资了。我在任村书记期间,用过张兆伟的车,当时村里没有车,正好张兆伟自己有个私家车,村里有事就使他的车,我是按每天一百元给他费用,总共给张兆伟结算车费大约有一万五、六千元的车费,在账里账外都处理过,在账里处理时都是在工时费里处理的,每次我们雇人干活都多加里一部分,多加的部分就用于处理张兆伟的车费了,这些都是张兆伟做据,我���字报出来。我离任时,我问过张兆伟的车费情况,张兆伟说不欠他车费了。5.证人盖X勇的证言证实:我是2006年任的泰康镇财政所所长的,负责统计国家发给各村农民的补贴情况。万丈村享受粮食直补地总亩数除在2011年扩面一次外始终没有变,有变化的就是村民互相之间更换姓名。在2009年初,张兆伟说是更换享受粮食直补人姓名,我们就将他提供的姓名和对应亩数录入电脑。2011年万丈村粮食直补扩面他也来过一次,将扩面人员名单报到我们财政所。6.证人王X玉证言证实:我是在2007年任的万丈村六队队长的,一直到现在。万丈村的机动地都在六队,别的队没有。在2008年都分到各户了,村里没有机动地了,当时分到各户时都没有直补,到2011年扩面时都给扩的直补。分地时没有分给张X生地。镇里扩面名单中也没有张X生,他在六队没有直补地,他搬到我们六队当护林员,自己把放完的树地开了有一百多亩地,但没有直补。张X生是万丈村二队的户口,他的口粮田地和机动地都在二队,在六队没有口粮田和机动地,有100多亩地是伐完树后,他没有更新造林,而是自己开荒种粮食了,这块地没有直补也没有向村里交承包费。7.证人巩X军的证言证实:我知道张X生在万丈村六队的地就在他看护的那片树林里,大约100多亩。张X生的这100多亩地就是他在护林时,村里伐完树的地,他就开起来种粮食了,没有再重新种树。8.证人张X凤证言证实:我是在2009年任的万丈村二队队长,一直到现在。我们二队的地很少,没有多余的,都是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的地,张X生家也就是十二三亩地。这次城南占地是占了张X生十二三亩地。张X祥在二队单独没有地,是和张X生的地在一起的,没有单独的地。9.证人李X彬证言证实:我家有两块地,一共是12.6亩,城南征地占了一块8.5亩,原有7.9亩,地头给加了6分地。另一块是自留地被占了有4.1亩。张X生家大约是11亩多地,他家是两个劳力的地,一直由他大儿子张X祥种着,也被占了。在小桥南侧、渠南侧张X生和张X祥在那里没有自留地、开荒地。10.证人廖X臣证言证实:二轮承包时我分得5.9亩地,自留地有4.46亩,加上承包田一共是10.36亩地。11.证人王X生证言证实:我的地挨着张X生的地,他家是13亩地,一直由他大儿子张X祥种,被征地占了,张X祥在他种张X生地的南面有三、四亩镐头荒地,这两块地加一起有17亩多地,再就没有了。12.证人张X祥证言证实:我家在万丈村二队共有两块地,一块是在县人民医院南边,是我父亲张X生的口粮田,我父亲到六队当看护员后一直由我耕种,一块是在南侧渠北侧是我的地,有13亩多地。13.证人王X青、郭X、佐X林证言证实:张X祥��张X生在小桥南侧、渠南侧,没有自留地和开荒地。14.证人时X山证言证实:我家在二队小桥南侧有两亩自留地,张X生和X祥在这块地有没有地我不知道,但最近五六年只有我们四家耕种这块地,没有其他人家的地。15.证人张X臣证言证实:我家有两块地,7.2亩的口粮田被人民医院占地征用了,城南征地占了一块4.6亩。张X祥本人在排水沟北侧没有自己的自留地,老张家在排水沟北侧就一块自留地,在排水沟南侧老张家也没有,一家就一块自留地。16.证人赵X发证言证实:我家一个劳力,六口人,我分得1.7亩承包田,自留地分得4.7亩,是分两块,一块是在我承包田跟前有2.2亩,还有一块是在南侧后山屯后面有2.5亩小桥那块,还有廖X光、张X臣、展X孝、徐X长、闪X宝、尹X宝,还有张X生的,张X生家有个五、六亩地。17.证人杨X珍证言证实:我家的承包田是6.2亩,被人民医院占地征用了,另外还在我这后边小桥那有1.6亩的自留地被城南占地征用了。自留地那还有张X臣、廖X光、张X生、闪X宝他们的自留地。张X生家有四、五亩地。18.证人尹X军证言证实:我父亲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了3.2亩的承包地,在南侧小桥附近还有2亩的自留地。自留地南侧是闪玉峰闪玉宝的地,大约4亩地,北侧也是闪玉峰的自留地,我父亲尹成宝在中间耕种2亩的自留地。小桥附近的自留地还有赵洪发、张会臣、张X生的自留地,他们具体多少不知道。19.证人廖X军证言证实:我父亲廖文光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承包地8.4亩,另外在承包地南侧,靠小南屯小桥那有3.09亩的自留地,一共是11.49亩的地。20.证人侯X娟证言证实:我与张兆伟是夫妻关系,我家在万丈村六队二十里那块有40亩地有粮食直补。75亩地的粮食直补款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有个粮食直补存折是张兆伟的名。21.证人张X生证言证实:我家现有100多亩地,都有粮食直补,是孙X富当书记时给的,怎么申报的记不清了,什么时间记不清了。很多年前我一直给村里看树地直到现在,最开始我有200多亩地,后来被村里给划出去了,现在有100多亩。没有合同,承包费我少交一些,因为我一直给村里看树顶一部分承包费,农业税好像没有交过。我巡林时腿受伤了跟村里要医药费钱,村里没给,后来村里不让我交承包费了。我名下的粮食直补款是从2009年开始领取的,每年买化肥、种子,这几年看病用了。在二队有地,在城南,建供热站占了我18亩地,是我的自留地和口粮田。在二队城南,我地的西边是李树斌的地,东面是王X生的地。张X祥在二队有十多亩地,在我地的南面,他的地建供热也占了。22.证人闪X宝证言证实:在万丈村二队小桥北侧有2.8亩自留地,其北���是尹X宝,南侧是赵X发,再往北是老廖家,还有张X臣和徐X文家的地,最南头是张X祥的地。23.证人赵X琴证言证实:我家在排水沟北侧小桥东北侧有1.6亩自留地。我家地南侧挨着张X生、北侧挨着张X臣、还有赵X发、廖X光、尹X宝、闪X宝、徐X文。一户只有一块自留地,张X生是户主,自留地在他名下。我们是一个生产队的,对张X生家比较了解,1984年土地发包时张X祥当时没有结婚,也没有分家和张X生是一个户口,不能有自留地,张家就一块自留地,后来张X生到六队当护林员后这块自留地由张X祥耕种。24.证人闪X兰证言证实:我家承包田位于现在第五粮库后身有16.5亩,自留地位于排水沟南侧,面积3.2亩,但我家一直没有耕种,这块地挨着左亚林。张X生、张X祥、张兆伟在排水沟南侧没有自留地,他家在排水沟北侧有自留地,开始是张X生的,后来一直由张X祥耕种,最��也就3亩多地,不到4亩。25.证人张X良证言证实:我是2011年11月份任的万丈村村委会主任的,不知道村用村民名领取直补的事,不知道村用张兆伟、张X生名领取直补款的事,村里没有研究过用张兆伟名领取直补款,为村里办理加油使用和用张X生的直补款顶他护林员工资的事情。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初任万丈村会计,当时村里机动地有粮食补贴的收入,是用村民的名领取的。村书记吴X华让我把村里的有粮食补贴的人名更换一下,之后我将十一、二个人名变更了,我利用这个机会将我自己和我父亲张X生的名报上去了,然后领取补贴款至2013年。村里上报粮食直补工作都由我负责,我更名后将资料报到泰康镇财政所,村里有900多亩地的粮食直补款,之后把村里700多亩地的直补款存折放我这里保管,每年直补款拨下后,我把钱取出来把钱交给村书记吴X华,我��张X生117亩粮食直补折给他本人,我自己的粮食直补折就留下了。张X生的补贴钱用于平时买化肥、种子、治病,我的钱村里用车加油了。2009年上报直补表时吴X华说用我名下75亩直补款钱给车加油、当作打车费,用我名报上去之后,钱下来我一直领取使用了,到2011年在开展直补扩面时把我树空的地又加上11亩,这11亩村里吴X华和季X友不知道,我负责直补扩面这项工作就把这11亩加上去了。2011年之后我就享受86亩直补。张X生的117亩是吴X华、季X友说想把我父亲耕种的开荒地117亩上报享受直补。村里的730亩地的直补款作为账外资金使用,用于村里日常开销,不包括我的75亩地直补款,我自己支配,给车加油用了。2011年村里有轿车后,直补折也在我这里,钱我支取,季X友没提这75亩的事,我就一直使用这个钱了。2011年城南占地时,我负责测量各户的占地情况。城南占地占了张X生18.2亩,其中12.2亩享受直补耕地,还有小桥南侧6亩自留地,这6亩地一侧是沟,另一侧挨着左X林。张X祥被占耕地是村里自留地,这块地南侧是排水沟,北侧是张X臣,测量面积是13亩多。这三块地由张X祥耕种,张X生、张X祥名下的占地补偿款由他们本人领取。我协助乡镇、土地局,配合领导去实地测量、记录,统计占地姓名、亩数等信息,上报镇财政所,发放补偿前根据亩数、补贴标准将每户占地补偿款计算好,上报财政所。四、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庆)公(刑技)鉴(文检)字(2014)36号鉴定书证实:万丈村土地直补名单中的“张兆伟”是其本人书写。另外,上诉人张兆伟的辩护人提交了证人巩X军、张X梅、王X、王X玉的证言证实四人分得的机动地于2011年开始都领取了国家粮食直补款,该证据不能证实四人分得的机动地与张兆���用其和父亲的名字冒领的国家粮食直补款的机动地是同一土地,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兆伟身为村委会会计,在协助政府上报、发放粮食补贴款和协助政府丈量、统计土地征用面积的过程中,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粮食补贴款和土地征用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68018.58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抗诉机关关于张兆伟将其父亲张X生名下12.2亩的占地面积虚报为18.2亩,虚报6亩,骗取征地补偿款,构成贪污罪的抗诉意见,经查,万丈村保管的土地台账、土地租赁合同、说明、占地统计表、占地测量表、城南征地补偿明细表、现金支票复印件及村邻的证言证实张X生在村里有一块承包田为12.2亩,作为村会计,张兆伟在协助政府测量征地面积时,利用职权,将其父亲张X生名下的12.2亩填写成18.2亩上报,骗取征地补偿款98279元,后由张X生领取,张兆伟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该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抗诉机关认为张兆伟将其哥哥张X祥名下6.32亩的占地面积虚报为13.49亩,贪污征地补偿款的意见,经查,万丈村出具的说明及村邻的证言证实张X祥在其家的承包田东南、渠北侧有一块自留地,遥感卫星影像截图确定的面积不能客观准确地确定张X祥名下的实际征地面积,故该抗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张兆伟及其辩护认为上诉人领取86亩国家粮食直补款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父亲领取117亩地的国家粮食直补款是合法的意见,经查,万丈村村委会领取国家粮食直补款的930亩机动地于2008年分给了万丈村六队村民,张兆伟及其父亲不是六队村民,未分得该地。分地后,村委会并未将该地的粮食直补款分给得地的村民,而是继续由村委会使用,直补名单“张X生”名下的117亩和“张兆伟”名下的86亩均是虚数,实际上该土地已分给村民,该117亩土地和张X生实际耕种的不是一个意义上的土地,且张X生实际耕种的117亩地按规定不享受国家粮食直补,张兆伟的该行为实质上是利用公务便利骗取、侵吞国家财产,构成贪污罪,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杜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张兆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正 宏审 判 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潇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