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戴福兴与欧阳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福兴,欧阳秋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初字第745号原告戴福兴。被告欧阳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福兴诉被告欧阳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福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戴福兴负担。审判员 张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