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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董成明与山东宏日粮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成明,山东宏日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人:董成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宏日粮油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坤华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成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宏日粮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继鹏 关注公众号“”